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湖北省202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十堰市2025年上半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十堰市茅箭区2025年上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汉江师范学院2025年上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符合认定条件的汉江师范学院全日制2025年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专升本(在读专升本学生只能使用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进行申报)。
(二)认定条件
1.应届毕业生能够在2025年6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2.2025年4月15日前已取得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3.具有符合相应学科要求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4.具有符合体检标准的体检报告原件。
5.有效期内的本人二代身份证。
6.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种教师资格证书。
注:未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拟参加2025年免试认定的我校2025年应届本科、专科毕业生,根据学校教务处安排,教育部审核通过时间与教师资格报名系统关闭时间的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认定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茅箭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十堰市教育局认定。汉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代收相关资料。
三、认定标准
(一)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普通话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三)体检标准
1.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2.按照教师资格认定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须在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茅箭区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使用《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1)或《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2),体检表需一张A4纸正反打印并粘贴照片,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不使用规定体检表、不在指定医院体检、体检项目漏检、漏填,体检项目无医师签字、盖章不齐全、无医院明确结论、无体检日期均为无效体检结果,均不予认定)
特别提示: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在体检医院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疑似怀孕的,必须在体检医院当场验孕,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申请人如果因怀孕导致体检指标不合格,视为体格不合格,本次认定不予受理。(在体检报告中附验孕医学检查证明)四、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4月18日15:00-4月28日15:00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网报步骤及注意事项:
1.选择认定机构(务必选对,否则无法认定)
(1)申请高中(中职)阶段教师资格的,选择“十堰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选择茅箭区教育局。
(2)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选择茅箭区教育局,现场确认点选择汉江师范学院。
2.照片要求(不能使用截图、翻拍、软件合成等照片)
(1)申请人在系统中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彩色白底1寸证件照原图(不允许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不得上传黑白照片;(2)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照片必须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3)照片不得过度美颜失真,必须以白色为背景(背景中不得带有家具、门框、风景、树木等物体);(4)此照片信息须与现场确认时上交相片同底版,蓝底、红底及其他颜色均视为不合格。示例如图:

3.“专业技术职业”填“无”。
4.“是否在校生”应届毕业生选“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在校生选“在校生”。
5.“同步学籍”功能中同步应届毕业生学籍信息,专科应届毕业同步专科学籍,本科(含专升本)应届毕业同步本科学籍。2024级专升本新生只能以专科学历申请认定,录入或是同步专科学历信息。 特别提示:自2024年开始,核验学历需要通过学信网APP进行精准扫码授权。以往核验过的学历也需要重新核验。
6.同步《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信息。申请人按该证书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进行网报。
7.输入普通话证书编号,核验普通话证书信息。
8.签署《个人承诺书》。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请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9.导出《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粘贴纸质照片(粘照片的一半),照片与网报照片一致,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后六位。
(二)体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4月18日——4月25日
1.申请人根据所报学段,使用相应的体检表,正反打印体检表(附件1或附件2)并粘贴照片,自主选择前往指定的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茅箭区人民医院之一进行体检。体检完后将体检报告原件交所在学院。
十堰市人民医院0719-8637855(自带体检表,要正反打印)
十堰市太和医院0719-8801175(自带体检表,要正反打印)
国药东风总医院0719-8272276(自带体检表,要正反打印)
茅箭区人民医院0719-8788310(免费提供体检表)
2.申请人需提供有效期内且带公安局公章的《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线上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要附上公安一网通APP或是其他警方APP扫码结果《无犯罪记录证明核验》截图打印并本人签字(线上开具方法见附件5);如无法核验线上开具证明,提交彩印版的无犯罪记录证明;(2)线上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区间为出生日期到开具日期。
3.无法线上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咨询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查询开具纸质证明,派出所需核查函由申请人在二级学院出具。提供纸质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三)学院初审:4月27日-4月30日
二级学院应对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把关负责。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完成认定材料初审工作。经办人审核后需填写附件3(高中学段单独成表报送),然后将由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的附件3纸质原件、申请人材料集体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人纸质材料一人一册按以下顺序整理: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粘贴申请人纸质照片)。
2.普通话证书复印件。
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或《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照片上需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4.有效期内的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同时打印在A4纸同一面)。
5.公安机关开具《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以专科学历申请认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复印件。
7.如为免试认定申请人,需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8.如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还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
注:集体报送的资料排序应与附件3名单顺序一致;附件3的电子表发送邮箱:490124760@qq.com。
(四)现场确认:5月6日——5月15日
1.现场确认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不受理个人报送。
2.二级学院根据附件4中的时间安排将完整认定材料集体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并派专人留在现场配合审核,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问题和结果。
(五)结果公示及毕业资格审查:6月中旬
继续教育学院在其官网公示现场确认通过名单。
教务处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毕业情况进行审查,无法正常毕业的申请人将被取消本次认定资格。
(六)制证、发放证书:7月中下旬
经过资格审查、无犯罪记录查询、公示等工作流程,继续教育学院协助教育局制证,发放证书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二级学院集体领取,自行发放证书和申请表。
五、其他事项
1.网报时,普通话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未通过系统核验的,现场确认时需补充提交彩色复印件。
2.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提交资料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无犯罪记录核查及从业禁止查询。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5.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6.联系电话:0719-8846020
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4月16日